
民法典
1.当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礼道歉。
2.受害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赔偿不仅限于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财产
二、侵权认定标准
在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时,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1.常见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2.对于此类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3.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三、侵犯隐私权表现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界定。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等。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的法律会随着时间和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健全和改变,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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