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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被称为职务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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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需承担相应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如高空、高速、高压等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者需承担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地下施工、建筑物悬置物造成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情形,均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
5.特别地,对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特殊与一般侵权责任差异
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在归责原则上。
(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特殊侵权责任则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
2.在责任构成要件上。
(1)一般侵权责任要求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
(2)特殊侵权责任则可能由法律直接规定特别条件,不满足这些条件则不构成特殊侵权责任。
3.在举证责任分配上。
(1)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特殊侵权责任则可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部分要件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李律师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具有特定的分配方式。
1.在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其他如建筑物倒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各有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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