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事故无法认定责任的,由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2.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则要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事故
二、负全责的逃逸情形
负全责的逃逸情形包括: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逃逸的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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