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印刷出版物罪,该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1.该条款明确指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证券
二、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及处罚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
2.还包括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
3.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也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4.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也属于非法出版物的范畴。
对于非法出版物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1.对于个人或单位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没收财产的处罚。
2.该解释还详细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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