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应直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主要限定在行政相对人,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1.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需要明确,且被申请人也需符合规定。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需要有利害关系。
3.申请人需要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需要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申请需要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同时也需要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6.如果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也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那么该行政复议申请也应被受理。
这些条件都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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