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即房屋产权人签署。这一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
1.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与被征收人依据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共同订立补偿协议。
2.在征收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协议签署的双方主体是清晰且法定的,即房屋征收部门作为一方,房屋产权人作为另一方。
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效条件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签署协议的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和承担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协议内容的情形。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流程
1.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1)货币补偿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则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补偿给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3)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则是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补偿。
2.征地补偿安置流程则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对拆迁房屋进行面积测量、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以及支付拆迁款等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征收土地的过程中需要拆迁地上建筑物,而地上建筑物已经出租出去,政府部门也会和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确保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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