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占有改定中,所有权在双方成立的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
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如果双方又达成了这样一个特殊的合同安排,即允许出卖人在交易完成后继续占有动产,那么只有当这个“另一个合同”生效时,动产的所有权才正式从出卖人转移到受让人。
二、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这是占有改定的基础,通常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等法律行为来实现。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继续占有动产。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虽然动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作为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存在。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这里的特定契约并非单纯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指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具有法律关系的合意。
三、占有改定如何产生效力
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形式,虽然其公示性相对欠缺,但仍然被视为有效的交付方式之一。它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即标明物权的移转。
1.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风险责任应由受让人承担。这是因为受让人已经成为真正的权利人,享有动产的所有权。
2.占有改定的效力还体现在其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与直接交付相同,占有改定也遵循相同的处理原则。如果双方合意达成的占有改定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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