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批捕后的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解除取保候审程序
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1.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执行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说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2.办案单位会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案件承办人会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3.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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