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1.债务人必须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这通常指的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立案
3.案件必须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程序的种类包括哪些
1.和解程序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的协议,以避免企业直接破产清算。
2.重整程序则更为复杂,它旨在通过调整企业的债务结构、经营策略等方式,使企业恢复经营能力并清偿债务。
3.而破产清算则是在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达成和解、重整协议时,通过清算企业资产来偿还债务的一种程序。
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程序。
三、破产案件中程序如何转换
在破产案件中,程序的转换是可能的,但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然而,一旦案件进入某种程序,转换程序就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2.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中,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申请和解,或者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重整,而债务人则可以申请和解。
但是,一旦债务人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再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这种程序转换的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