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1.若确需改变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日本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德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后经过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项一般原则。
1.该原则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遵循法定程序,而且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赖,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禁止身份上的不平等。
3.便民原则:行政许可过程应当便捷、迅速,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救济原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补救,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确保行政许可的专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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