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学校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一概而论,而需依据其具体内容来判断。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学校免责协议中的条款涉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则这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财产
二、学校免责协议中怎样约定条款?
在学校免责协议的条款约定中,关键在于清晰、明确地表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免责的具体范围。为确保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应使用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进行表述。
1.当免责条款未明确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应倾向于只免除违约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更多地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2.在条款可能涉及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若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类型,则应优先考虑只免除过错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学校还应避免在免责协议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三、学校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学校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这是基于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任何试图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因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若因学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其试图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的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因此,学校在制定免责协议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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