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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属于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其主管单位是司法局,因此公证处归司法局管理。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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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具体来说,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证处需要有自己的名称;
2.公证处需要有固定的场所,以便进行公证业务;
3.公证处需要至少有二名以上的公证员,以确保公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4.公证处还需要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处的程序是,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三、公证处主要业务范围有哪些?
公证处的主要业务范围相当广泛,涵盖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公证业务。
1.公证处可以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等法律行为。
2.公证处还可以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例如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等。
3.公证处还可以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如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事实的公证。
4.公证处还可以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公证处还可以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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