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等,具体涵盖:
1.征收税款;

财产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5.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拍卖或变卖财产;
7.罚款;
8.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9.停止出口退税权;
11.责令限期改正;
12.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13.不予抵扣税款;
14.不予退还税款;
15.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16.发售发票;
17.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18.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9.不核准延期申报;
20.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21.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22.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行为。
二、涉及税务复议事项
1.除了上述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纳税人还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些规定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在此列,即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三、提交复议的规定
1.当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上一级的税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如:
(1)申请人需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复议请求和理由;
(4)以及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等。
3.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4.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复议申请被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总的来说,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广泛,包括各类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和所依据的规定。
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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