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当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1.这一规定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因其未充分考量抵押权与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
2.交付和登记作为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应被赋予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简单地将登记置于交付之前。特别是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便抵押权已完成登记,亦不应当然地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二、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如何处理
面对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复杂情形,处理时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1.应明确抵押权与质权的设立时间,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原则上应以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序。若两者设立时间相同或难以确定先后,则可依据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2.需关注标的物的性质及公示方式,对于动产而言,质权的设立以交付占有为要件,而抵押权则可能通过登记或特定方式公示。在不动产及部分特殊动产上,由于无法设立质权,故不存在竞存问题。
3.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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