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民法典中受到了特别的规范和限制。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民法典
1.格式合同的制定必须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
(2)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1)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醒对方注意这些条款,并确保对方能够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和后果。
(2)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包括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必须合理、履行义务必须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的程度等。
3.制定者还有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这有助于确保对方能够完全理解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格式合同的定义与显著特征
1.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2.这一定义明确了格式合同的核心要素,即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以及未经协商,格式合同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
格式合同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在接受要约时并不确定。同时,这种要约往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使用,可以作为多次交易的基础。
(2)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一旦受要约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表示承诺,该合同的内容就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不能对合同内容进行讨价还价。
(3)高效性与低成本性。
由于格式合同是预先拟定并准备多次使用的,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和协商,从而提高了交易效率并降低了成本。
(4)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通常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存在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可能在某一行业具有垄断地位。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及解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时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因此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2.为了维护公平原则,民法典对存在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定并确认其无效。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具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相吻合,强调了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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