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
1.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个阶段。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女职工处于这三个阶段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二、特别照顾的具体措施
针对女职工在“三期”的特殊需求,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多项特别照顾措施。
1.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女职工的劳动量,特别是在孕期和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对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同样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4.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以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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