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
在划拨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方案通常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确定。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费用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以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为标准;

备案
二、土地征收的实施程序
土地征收的实施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发布征地公告:由市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要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将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费用支付应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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