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1.当公民认为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这一权利不仅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行使,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法定申请期限被耽误,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若书写起诉状存在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笔录,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告知对方当事人。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三、行政诉讼可诉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持有异议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当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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