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法律探视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该法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
3.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是其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二、探视权行使方式及注意事项
王律师提醒,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样的规定为探视权的行使提供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
当事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自然享有的,需要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明确提出,并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写入法律文书中;
2.要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明确,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或“带走逗留式”等,具体应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关系来决定;
3.要确保探视权的行使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而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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