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主要是管理者。
1.当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不应简单地认为没有明确的饲养人就无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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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动物已成为流浪状态,但如果能找到其原饲养人或在流浪期间对其有实际控制和管理的人,这些人就可能成为侵权责任的主体。
4.在一般情况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责任。
5.这里的管理人,不仅指动物的直接饲养者,还包括那些通过某种方式(如长期喂养)与流浪动物形成实际控制关系的人。
二、饲养人和管理人如何确定责任
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我们需要考察他们分离的具体原因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1.基于饲养人和管理人意思而脱离的情形:如果饲养人和管理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而转移了对动物的控制与占有,那么责任承担主体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
(1)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作为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2)在借用法律关系中,借用人(管理人)同样承担责任;
(3)在委托买卖法律关系中,受托方(管理人)为责任主体;
(4)在保管法律关系中,需根据保管是否为有偿判定责任主体。
2.特殊情况:如果饲养人雇佣第三人对动物进行喂养和控制,虽然动物处于受雇人的实际控制下,但当该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时,仍应由饲养人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受雇人对于受害人而言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只是占有辅助人。
三、流浪动物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流浪动物侵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1.通常认为,流浪动物是指那些无固定饲养人、处于流浪状态的动物。
2.如果流浪动物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与流浪动物形成固定喂养关系的人员(即实际管理人)或原饲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律师提醒,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饲养人和管理人尽到应有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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