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标准

会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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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m1101_123

2026-03-25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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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标准

1.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立案标准是: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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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构成及量刑标准

1.构成故意销毁财务报告罪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一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来确定的。

三、单位及个人处罚细分

1.对于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如果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3.这也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来执行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这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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