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探视权不准接走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探视权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探视权的行使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法院将依法中止探望。

法院
3.法院未判决或未允许接走: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在判决或协议中未明确允许接走孩子,即使拥有探视权的一方也不得擅自将孩子接走。
4.探望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如果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可能会中止其探望权。
二、探视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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