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立自书遗嘱不是必须要委托执行人。遗嘱委托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遗嘱执行人主要有三种类型。
1.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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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因此,在立自书遗嘱时,遗嘱人可以不指定委托执行人,遗嘱执行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类型
遗嘱执行人的类型在我国《民法典》中主要有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这种情况下,执行人需要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来执行遗嘱。
2.当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因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原因而不能执行遗嘱时,全体法定继承人将作为遗嘱执行人。
3.如果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三、自书遗嘱的特征及效力
自书遗嘱是指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
1.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4.在特殊情况下,如遗嘱人危急时,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设立遗嘱,但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将失效。
6.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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