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和运用的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从证据的来源来看,行政复议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这些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行政机关收集、认定,并用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
2.从证据的固有属性来看,行政复议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由于行政事务的技术性和行业性,行政复议证据还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特点。
3.行政复议证据的表现形式与行政诉讼证据基本相同,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这些证据形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都将被充分考虑和审查。
4.行政复议证据规则还对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复议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之一。
复议机关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二、复议证据的属性与来源
行政复议证据的属性与来源是行政复议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1.行政复议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证据必须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确保证据真实可靠、与案件相关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
2.行政复议证据的来源主要是行政程序中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这些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行政机关收集、认定,并用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这些证据将再次被提交给复议机关,由复议机关审查其真实性,以判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使得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同一性。
4.行政复议证据还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特点,这是因为行政事务的处理往往涉及到专业技术和行业知识,因此需要用专业性的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技术性和行业性特点要求复议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充分考虑证据的专业性和行业特点,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复议法证据种类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种证据种类,以确保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的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
(1)在行政复议中,书证通常包括各种罚款收据、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通知书等。
(2)这些书证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而成的,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也是行政复议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1)它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
(2)由于视听资料具有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内容形象逼真并具有动态连续性等特点,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常被用作重要证据。
除了以上三种证据形式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作为行政复议中的证据种类。
这些证据形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都将被充分考虑和审查,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全面、客观、公正的审理。
同时,《行政复议法》还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和运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行政复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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