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的定义,是指那些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2.他们的身份并非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也不同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个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合同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角色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1.作为缔约承运人,他们以自己的名义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签订联运合同。
2.当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实际运输时,他们就成为了实际承运人,通常是第一承运人,负责第一阶段的运输任务。
尽管实际的运输工作可能由其他承运人完成,但托运人或旅客只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发生关系。这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全程运输的责任,并享有承运人的所有权利。
三、多式联运责任与义务
1.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向托运人或旅客履行全部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在各个实际运输过程中发生延误或货物、旅客受到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他们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则根据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确定。
这种责任和义务的设定,确保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并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运输的安全、高效和顺畅。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