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标
1.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需要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合同
3.法律上规定了两项中标标准: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4.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二、中标人确定与通知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正式确认中标结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2.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中标人履约义务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2.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也需要按照要求提交。
3.履约保证金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4.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5.如果中标人需要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需要经招标人同意,并且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都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中标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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