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种类型。
1.横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涉及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目的在于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这类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划分市场、联合抵制、限制产品的生产与供应以及限制企业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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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协议的详细分类
1.横向垄断协议:这类协议主要发生在同一产业链上处于同一环节的企业之间,它们通过协议共同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1)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即竞争者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从而排除价格竞争。
(2)划分市场则是以地理区域、客户群或商品功能为界,取消彼此间的竞争。
(3)联合抵制则是竞争者之间协议或决定不与某个特定方进行交易,以排挤竞争对手。
(4)限制产品的生产与供应以及限制企业的发展也是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2.纵向垄断协议:这类协议主要发生在同一产业链上处于不同环节的企业之间,如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转售价格协议和最低再售价格限定协议。
(1)固定转售价格协议使得经销商失去了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经营方针的主动权,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竞争。
(2)最低再售价格限定协议则剥夺了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支持了价格固定协议的履行,从而成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针对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我国反垄断法采取了严格的法律规制措施。
1.反垄断法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具有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豁免条件或证明其有正当的理由,否则签署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但在实践中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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