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该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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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点要求实质上涵盖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内涵。
二、新颖性评判标准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1.所谓新颖性,指的是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这意味着外观设计必须具备独特性,不能与已有的设计相同或相似。
2.为了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可以对比申请日以前的公开资料,确保该设计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方面具有独创性。
三、实用性和创造性要求
实用性和创造性同样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重要条件。
1.实用性要求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即具备可制造性和可实施性。这意味着设计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应当能够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
2.创造性则要求外观设计具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这要求设计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方面具有创新性,能够给人以新的视觉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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