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代位权诉讼的案由是人民法院对涉及代位权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典
二、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哪些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并非随意为之,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而产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怠于行使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且这种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了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达约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依法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三、代位权诉讼中案由如何确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由于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案由的确定相对复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代位权诉讼的案由已经确定为“代位权纠纷”。
2.在代位权诉讼中,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同一个合同关系,都不影响案由的确定。
因为代位权诉讼的本质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3.在审理代位权诉讼案件时,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以准确反映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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