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要把欠债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首先需要明确其存在失信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当欠债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备特定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情形包括:

财产
(2)伪造证据妨碍执行;
(3)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
因此,当发现欠债人存在上述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债务人列入失信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纳入期限
失信被执行人的纳入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上述规定情的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其纳入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从而缩短其纳入期限。
三、被执行人和失信人的区别
李律师提醒您,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被执行人是指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在进入执行程序时,这些人员都可以被称为被执行人。
2.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导致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方式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
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员。
3.失信被执行人还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对其未来的信誉系统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4.被执行人则在履行完毕执行义务后,与一般人无异,无需承担失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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