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
套路贷的本金并不算诈骗金额,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1.套路贷被告人向被害人给付的本金是不计入犯罪金额的。这是因为,在“套路贷”犯罪中,犯罪分子的真正目的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犯罪
因此,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作为被害人原本就拥有的财产,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二、套路贷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我国法律强调应与民间借贷相区别,并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虚高债务”和各类名目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这包括但不限于“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
2.对于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情况,可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
3.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下,则应根据法定刑幅度的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进行定罪量刑。
三、套路贷的财物如何追缴
关于“套路贷”的财物追缴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有明确的处理原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2.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3.对于已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违法所得财物,在符合特定情形下,也应依法进行追缴。
这些措施旨在全面打击“套路贷”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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