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民办学校终止时,必须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工作。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所明确的。
2.当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时,应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若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则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则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破产
二、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条款。
1.《企业破产法》为破产清算提供了基本程序和原则,如破产申请、受理、宣告等;
2.《民办教育促进法》则针对民办学校的特殊性,规定了清算的具体操作和清偿顺序。
这些法律规定为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三、民办学校破产时如何清偿债务
在民办学校破产时,清偿债务的顺序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应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王律师提醒你,这样的清偿顺序体现了对受教育者和教职工权益的优先保护。
1.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2.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则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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