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境内境外都有业务往来的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区分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并分别减去费用后计算纳税。
1.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包括:

中国
(3)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2.这些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区分境内外个税计算
1.在计算应缴税款时,允许扣除以下项目:
(1)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按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以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2)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如果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3)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
2.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即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抵扣限额,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抵扣限额不得混用。
三、境外所得个税抵扣
1.对于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如果在某国已缴税款低于我国税法规定抵扣限额的,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2.如果在某国已缴税款高于我国税法规定抵扣限额的,可以在该国家(地区)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取得境外所得的,应由个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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