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概念。
1.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法院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因为双方并没有真实的意愿;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被视为无效;
(4)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包括: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2)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消灭情形
李律师提醒您,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并非永久存在,它在特定情况下会消灭。这些情形包括: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些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有明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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