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案件移交检察院确实有可能不起诉,这一判断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在检察院批捕后,案件可能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若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犯罪
(3)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因此,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是否起诉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即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行为。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即虽然有一定行为,但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不大,不构成犯罪。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即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再追究。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即因特定原因被特赦免除刑罚。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即某些犯罪需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若被害人未提起诉讼或撤回告诉,则不再追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无法再进行审判。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况。
三、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王律师提醒,若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处理方式因异议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若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要求复议。
若复议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复核是复议的必经步骤,只有在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公安机关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机关也可以选择放弃复核的权利。
2.对于被害人而言,若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人民法院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情况下,可以受理为自诉案件。
(2)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法院应当开庭审判,通过这种方式,被害人可以监督制约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综上所述,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若存在异议,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途径进行申诉或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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