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是保障其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权利,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看到刑事案件的卷宗。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便可以开始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检察院
因此,律师能看到刑事案件的卷宗的时间起点是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二、律师阅卷的起始阶段
1.律师阅卷的起始阶段即为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时。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开始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2.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发现案卷材料存在不完整、不清晰等问题,有权向检察院提出补充或重新提供的要求。
三、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李律师提醒您,这一规定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行使阅卷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阅卷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为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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