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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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里的神

2026-03-10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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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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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设赌场罪是如何构成的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这是开设赌场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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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这些行为统称为“开设赌场”。

此外,还包括利用网络的快速发展开设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营利目的作为法定要件。

二、赌场罪的侵犯客体

1.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场的存在和运营,不仅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还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2.赌博活动容易滋生腐败、影响家庭和睦、导致社会治安问题,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打击赌场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是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三、开设赌场的辨别

在辨别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区分开设赌场与一般娱乐活动行为的界限。

在实践中,对于以开设棋牌室等方式提供固定的场所、器具吸引不特定的对象,并收取场地费和茶水费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开设赌场。

2.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从赌博活动中抽头获利。开设赌场行为人一般要从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但是开设棋牌室的行为人收取的仅仅是场地费和服务费。

3.还需要考察提供的娱乐用具的类型。如果提供老虎机等赌博工具,要求兑换筹码方可进行赌博的,一般认定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

4.要注意开设赌场罪的成立并不受情节是否严重限制,只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可认定开设赌场罪成立。

同时,根据规定,行为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是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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