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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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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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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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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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特别是,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何种情况下可解约

律师提醒您,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任一情况下,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这些情形涵盖了从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到规章制度等多个方面,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2.特别是当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按第三十八条解约如何赔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

1.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赔偿。

3.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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