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承包地本身并不直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具体来说: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合同
(2)只有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才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继承的。
2.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同样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且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如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全面而具体的。其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该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
1.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时,由于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只有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时,才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2.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且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适用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依据?
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这一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前提条件,即法律明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民法典》中也没有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已经确立。物权本身就具有可继承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该是为法律和现实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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