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方式,《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可与总承包人订立合同,亦可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各方订立合同,但禁止将应由单一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分割发包。
2.承发包方式多样,包括总承包人经同意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合同
从承发包范围来看,建筑工程承发包可分为三种主要方式:
1.全过程承发包(统包或一揽子承包),适用于大中型项目,承包人负责从勘察到投产使用的全面总承包;
2.阶段承发包,即承包人仅承担工程某一阶段工作,如施工阶段的包工包料等形式;
3.专项承发包,针对建设阶段中的特定项目进行发包承包,适用于辅助研究、地质勘察、设备安装等专项工作。
三、按承包人地位划分的承发包方式
按承包人地位划分,承发包方式可细分为以下几类:
1.建设工程总承包:包括全工程总承包和建设阶段总承包。前者覆盖从勘察到设计再到投入使用的全过程,后者则针对建设阶段的特定环节进行总承包。
2.建设工程的分承包:指承包人根据自身承包范围,对建设中的某一分项工程进行承包,如防水、装修等独立工程,但不得承包主体结构或关键性部分。
3.独立承包:承包人独立完成承包任务,适用于技术要求不高、规模不大的工程。
4.联合承包:发包人将工程任务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承包人共同承包,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各承包人共同承担责任。
5.直接承包:不同承包人分别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无总承包与分承包关系,现场工作可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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