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被执行人有债权却不去讨要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另一方有权代被执行人主张该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2.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且这种行为已经或将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可以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法院
这种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如何代被执行人主张其债权
1.代被执行人主张其债权的过程,首先需要确定债务人是否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这通常可以通过观察债务人在客观上是否行使其应当行使的债权来判断。
2.一旦确认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已经或将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权诉讼。
3.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
(4)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
如果债权人能够成功证明以上几点,那么人民法院就有可能支持其代位权诉讼的请求。
三、代位权行使条件及法律规定
王律师提醒,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这意味着债务人对于应当行使的债权没有行使,且这种行为可能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代位权的标的,也是债权人能够代位行使权利的前提。
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这通常表现为债务人因为不行使债权而导致其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进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
4.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如果债务人只是暂时地消极地不行使自己的债权,且这种行为对其债权的法律效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债权人就没有必要代位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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