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
征地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基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求。具体步骤如下:
1.当被征地者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农民
3.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征地听证的法律依据
1.征地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这些规定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保障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征地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征地听证实施步骤
征地听证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确认无误后签字。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和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分别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后和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6.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8.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9.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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