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是被告承担。
1.被告(通常为政府行政机关)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包括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行为“先取证,后裁决”。

法院
3.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需共同承担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复议机关还需额外证明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4.对于原告而言,其承担的是初始证明责任,即需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如证明自身为适格原告、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且有事实依据,以及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等。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还需提供其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除非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
6.在行政赔偿或补偿案件中,原告则需对损害事实提供证据,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的一大特色,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行政机关承担,而非像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那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行政机关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具体包括:证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正当性。
4.虽然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但仍需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如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以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损害事实提供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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