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
谈恋爱赠与的金钱,通常不可以要回,如果赠与的金钱是基于恋爱关系中的日常交往,如互赠小礼品或表达爱意的红包,这类赠与通常被视为无偿的,一旦赠与完成,便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1.如果赠与的金钱数额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或附有其他条件的,那么在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是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的。

民法典
3.但如果是出于礼节或日常交往中的小额赠与,则通常视为无偿赠与,无法要求返还。
二、民法典关于赠与金钱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赠与金钱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性质上。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如果赠与方只是口头表示赠与,但并未实际交付财产,那么赠与合同并未成立,赠与方无权要求对方接受赠与或返还已表示的赠与金额。
3.《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赠与合同,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这些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财产。
三、要求返还恋爱赠与金钱依据
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主要依据在于赠与行为是否附有条件以及赠与财物的性质。
1.如果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那么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金钱。
这是因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方可以基于这一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
2.如果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即是为了结婚而赠送的财物,那么在未结婚的情况下,赠与方也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这是因为彩礼的给付通常是以结婚为前提的,一旦结婚未成,彩礼的给付就失去了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3.根据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的具体情况,如财物的金额大小、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等,也可以作为要求返还赠与金钱的依据。
4.如果赠与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那么在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有更强的法律依据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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