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界定猥亵儿童罪的罪与非罪,关键在于评估行为是否构成猥亵行为,并是否对儿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严重的后果。
1.如果行为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后果,那么通常不应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刑法
二、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
(1)行为对象必须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或者是儿童。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或儿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进行。
2.主体方面:
(1)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妇女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而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主观方面:
(1)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2)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强制猥亵与强奸区别
强制猥亵与强奸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一些相似之处,如都可以采用强制手段,对象都是妇女(对于猥亵罪而言,不包括幼女),主观方面都有满足性欲的目的。然而,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行为实行的过程和要求的内容不同:强制猥亵满足性欲的行为中不包括要求性交行为,而强奸罪则是以实施性交行为来满足性欲。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内容不同:
(1)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同时又有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应定强奸(未遂)。
(2)如果没有奸淫目的,只是实施猥亵以满足自己性欲需要,应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若无法查清其行为是否确实具有奸淫的目的,本着疑罪从轻原则,按强制猥亵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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