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1.当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2.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只对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保证交易安全,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

股权
(1)已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性,转让股东不得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2)鉴于股东名册登记产生对抗标的公司的效力,经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转让股东不得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
二、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1)这意味着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无需向公司提示股票或出资证明书,也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
(2)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
(3)这种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两大法系国家的普遍认可。
2.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这意味着股东名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受让人已经成为实际股东,但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名义更换,就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3.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
因此,当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时,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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