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在担保法中具有显著的区别:
1.从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上来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这体现了其补充性的特点。

合同
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了债权人在债务追索过程中的选择权和灵活性。
二、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责任承担方式
1.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保证人仅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才享有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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