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1.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可以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行政决定书中另有规定。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为申请期限,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若超过六十日,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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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处理对象的特定性: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体现了其针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2.审查对象的直接性: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旨在纠正或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审查标准的双重性: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确保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
4.审理方式的书面性: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也保留了必要时的听证等程序。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特定性: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明确了复议双方的主体资格。
6.处理机关的行政性: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作为处理机关,体现了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
三、哪些情况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业承包合同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等侵犯合法权益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相关证书或审批事项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未履行的;
9.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等但未依法发放的;
10.以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行政决定都可申请行政复议,如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由法律制度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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