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1.在盗窃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行为人意图永久地剥夺原所有人对财物的占有权,使自己成为财物的新的支配者。

财产
二、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
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三、职务侵占的认定方式
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认定:
1.侵吞: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这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
(2)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2.窃取:
(1)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2)其主要含义在于,一是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二是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
3.骗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1)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
(2)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
4.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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