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在特定情况下,姐姐是可以成为监护人的。
在《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的选择有了明确的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监护人的确定遵循一定的顺序。

精神病
2.便是兄、姐。
3.除了以上提及的亲属关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需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职责,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1.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监护人还需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随意处分。
4.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监护权终止情形
监护权的终止并非随意发生,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情形。
1.当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未成年人成年或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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